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7民初23092号
原告亨派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JOACHIMHEINRICHFAUS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勤、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芮永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亨派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亨派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