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20471号
原告: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惠景一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45607469X8。
法定代表人:陈汭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仕平,广东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花,广东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007039805K。
法定代表人:杜达权。
被告: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699748898U。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焱,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峰,广东卓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与被告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用事业局”)、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代建项目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仕平、被告代建项目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吴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用事业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用事业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305699.7元(详见附表),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2、被告代建项目中心对公用事业局上述拖欠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公用事业局与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规划院”)素有合作往来,长期以来由规划院承接公用事业局的测绘工程。规划院与公用事业局的合作模式为:公用事业局大多以下任务单的形式向规划院下放测绘任务,规划院依据公用事业局的要求进行测绘施工。2002年-2007年期间,规划院陆续应公用事业局的要求开始测绘施工,完成了所有的测绘任务,并将测绘成果图等工程文件及结算文件交付给公用事业局。然而,工程竣工后公用事业局仅向规划院支付了少部分工程款项,迟迟以各种理由一直推脱,至今仍拖欠规划院剩余测绘工程款人民币1305699.7元。经规划院多次催收,至今无果。根据《关于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资产移交方案的复函》(佛府办函[2010]68号),从2010年开始,公用事业局的债权、债务、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及未尽的事项由代建项目中心负责接收和继续管理。又根据《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土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佛机编办[2016]128号)文件指示,将规划院承担的测绘职能划入原告所有。2017年7月23日,原告与规划院签订《权利义务转移确认书》,再次确认规划院于2002年至2007年期间承接公用事业局的测绘工程(详见附表),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接,有关上述工程欠款诉讼等事宜由原告进行主张,规划院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被告代建项目中心承接了公用事业局的资产,应对公用事业局拖欠原告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而基于公用事业局实体仍存在,公用事业局也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被告公用事业局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代建项目中心辩称,一、原告的债权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二、规划院与原告办理债权转让时未通知其,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原告无权向其主张债权;三、其是因佛山市机构改革而承继公用事业局的权利义务,并非案涉测绘工程的实际合同主体,因规划院长期不主张债权亦不行使诉权,致使其无法核实原告所主张债权的真实性;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已全部实际施工且经公用事业局验收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一、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测绘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2、权利义务转移确认书;3、关于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资产移交方案的复函;4、关于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名称变更证明;5、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土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公示牌(均是网上打印件);7、工程科工程资料(工程结算书、测量任务单、测绘文件、欠款清单等)、征管科工程资料(工程结算书、测量任务单、测绘文件、欠款清单)、两桥办工程资料(工程结算书、测量任务单、测绘文件、管线成果明细表),其中项目名称:五峰路西段测绘工程,测绘成果无原件。五峰路纵横断面测量记录无原件。绿景东路测绘工程道路竣工中心成果表无原件。市政工程测量交桩表无原件,欠款清单无原件。弼塘测绘工程请款报表无原件。高压走廊两侧7米路测绘工程结算书,高压走廊(上盖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测绘业务专用章)无原件。中山公园测绘成果无原件,控制点成果表无原件。货站北路2002-8-9测绘任务单(上标注资料设计院已取走字样)无原件。管线测量资料袋及内含资料无原件,文件资料交接登记表无原件(接收人是彭溢升)。亚洲艺术公园(三标段)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测绘任务书有原件)。管线测量成果表无原件。文华北路南海医院段结算书无原件。田园大街(文沙路-文庆路)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测绘任务书有原件)。兆祥东路(市东路-朝安路)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的测量任务单、测绘任务书有原件)。大福路人行天桥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测绘任务书有原件)。华阳路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四份测绘任务书除菜地外均有原件)。文华南路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鱼塘测绘任务书和鱼塘测量任务单有原件)。文沙路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测绘任务书有原件)。同济东路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两份测绘任务书有原件)。大福路南延道路两桥段的结算书无原件(但其中测绘任务书、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测量任务书两份有原件);8、结算书签收表(2008年两份结算书签收表、2004年两份结算书签收表、2007年结算书签收表有原件)、请款报表(2003年1-2月、7月、8-9月、11-12月无原件,2005年4-6月有原件);9、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10、测绘工程项目结算书(结算日期2006-10-16,归属工程:魁奇路(佛山大道-大福路)路面改造测绘工程)、测绘工程项目结算书(结算日期2006-10-16,归属工程:张槎西路道路(华富北路-佛开桥底)测绘工程)(该组证据是直接打印出来的,没有原件);11、2004年8-9月公用事业局测量工程请款报表、2002年欠款清单(均有原件核对);12、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关于2000年至2009年测绘工程费的告知函、佛山市公用事业局(2000-2009年度)未结算项目及工程费确认表、工程款结算清单(工程款结算清单是打印件,其余均有原件)。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中有原件的部分(即盖有公用事业局相关印章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名部分)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则不予确认。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11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拆迁边线,地址:田园大街[文沙路至文庆路],要求完成时间:2005年4月12日)。
2006年2月16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华阳路征地放线,地址:佛山涌至季华路,要求完成时间:2006年2月17日)。
2006年3月1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华阳路放线由季华路至魁奇路全段边线,要求完成时间:2006年3月3日)。
2006年3月21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华阳路放线[边线]按ⅠⅡ[修改图纸重新放线],地址:华阳路,要求完成时间:2006年3月23日)。
2006年4月10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量任务单(测绘项目:放道路边线,地点:兆祥东路[市东-朝安+中段、文华路],要求完成时间:2006年4月13日)。
2006年6月1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市政工程测量任务单(测绘项目:鱼塘,地点:文华南路[头啖汤酒家]后侧,要求完成时间:2006年6月9日)。
2006年,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拆迁范围放线,地点:兆祥东路+中段)。
2006年7月27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道路改造边线,地址:文沙路,要求完成时间:2006年8月3日)。
2006年8月24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大福路扩建人行天桥,地址:大福路深村路口人行天桥,要求完成时间:2006年8月24日)。
2006年11月,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鱼塘,地址:文华南路[头啖汤酒家]后,要求完成时间:2006年11月)。
2006年,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测绘,地址:同济东路与华阳路交界处100m范围)。
2007年1月10日,公用事业局工程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亚艺公园管理楼南公厕放线,地址:亚洲艺术公园内,要求完成时间:2007年1月12日)。
2007年3月13日,公用事业局征管科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同济东路征地放线,地址:同济东路,要求完成时间:2007年3月14日上午)。
2007年3月26日,公用事业局向规划院下达测绘任务书(测绘项目:大福路南延段西侧便道工程,任务量:坐标控制点、水准点,要求完成时间:2007年3月27日)。
2007年6月19日,公用事业局向规划院下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测量任务书(工程地点:大福路南延道路,项目名称:[西侧便道]道路工程)。
2007年8月29日,公用事业局向规划院下达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测量任务书(工程地点:大福路南延,项目名称:道路[西侧便道]排水工程)。
另查明一,2002年10月7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陈维明签收佛山大道东侧测算土方测绘项目欠款清单。
2002年11月21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罗敬修签收筷子路剖面测绘项目欠款清单。
2002年12月11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彭溢升签收佛山大道测排水测绘项目欠款清单。
2004年2月12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陈慧婉签收高压走廊两侧7米路工程结算书。
2004年8月26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陈慧婉签收货站北路工程结算书。另外,陈慧婉还在规划院2004年8-9月公用事业局测量工程请款报表上(2004-9-15)签收栏处签名,该表含货站北路。
2007年10月25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张弋签收佛山大道三座人行天桥(城门头路)(佛山车城)(澜石路)结算书。
2007年11月5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蔡娟签收汾江北路北延线结算书。
2007年11月27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蔡娟签收亚洲艺术公园(三标段)、彩虹路(文华路-湖景路)结算书。
2008年11月13日,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黄超国签收《田园大街(文沙路-文庆路)》、《同济东路》、《文华北路南海医院段》、《文华南路(头啖汤酒家后侧)》、《文沙路》、《兆祥东路(市东路-朝安路)》、《华阳路(佛山涌-季华路)》、《华阳路(季华路-魁奇路全段)》、《大福路扩建人行天桥深村路口》等测绘项目结算书。
2009年12月4日,公用事业局收到规划院出具的《关于2000年至2009年测绘工程费的告知函》,主要内容:“贵局自2000年至2009年7月期间,委托我院在配合佛山公用事业项目施工的测绘项目当中,经我院核算,有30多宗(魁奇路、大福路、季华西路、东平大桥、文华南路后侧等)项目测绘工程已完工,成果资料移交完毕,其工程费尚未结算和支付……”公用事业局注:来函已收悉。
另查明二、2018年7月23日,规划院(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权利义务转移确认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因职能划转原因,原甲方承担的测绘职能划入乙方。为此,甲方于2002年至2007年期间承接的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测绘工程项目(详见附表),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接,有关上述工程欠款诉讼等事宜由乙方进行主张,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特此确认”。附表显示代建项目中心(原公用事业局)委托规划院的测绘工程项目中,规划院已完成但尚未最终结算的工程项目共23宗,已交付甲方款项审批,至今未审批下来的测绘工程欠费合计1305699.7元,分别为《文华北路南海医院段》、《田园大街(文沙路-文庆路)》、《兆祥东路(市东路-朝安路)》、《大福路扩建人行天桥深村路口》、《华阳路(佛山涌-季华路)》、《华阳路(季华路-魁奇路全段)》、《文华南路(头啖汤酒家后侧)》、《文沙路》、《同济东路》、《大福路南延道路西侧便道》、《五峰路西段》、《筷子路》、《佛山大道》、《绿景东路》、《弼塘路》、《高压走廊两侧10米路》、《中山公园》、《货站北路》、《季华路(佛山大道-桂澜路)》、《文华路(海三-佛平)》、《亚洲艺术公园(三标段)》、《魁奇路道路(佛山大道-大福路)》、《张槎西路道路(华富北路-佛开桥底)》等测绘工程。
另查明三、2010年2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原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资产移交方案的复函》,原公用事业局有关债权、债务、未完成工程结算的项目及未尽的事项由代建项目中心负责接收和继续管理,并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另查明四,2016年10月14日,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关于调整市国土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将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更名为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将佛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的测绘职能划入佛山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将佛山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更名为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2016年12月30日,佛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关于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名称变更证明》,经该局核准,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的名称于2016年12月30日由佛山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变更为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
另查明五,2002年5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向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准许收取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费,有效期至2005年5月。
另查明六,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关于不同意进行价格鉴定的意见》,不同意就本案工程进行价格鉴定。
本院认为,原规划院与被告公用事业局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规划院与被告公用事业局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原规划院与原告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对被告发生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规划院与原告约定将原规划院对案涉工程款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亦已送达给被告,应视为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被告,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相关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规划院与公用事业局对于给付工程款未约定期限,亦无协议补充,也不能按照双方交易习惯确定,故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关于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原告所提交的告知函、请款表、结算书签收表等仅能证实原规划院确实将相关结算书提交给公用事业局。而虽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公用事业局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对于相关结算文件和结算金额曾提出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可知,权利的放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故即使公用事业局未提出异议亦不能视为其认可原规划院所提出的结算金额。由于原告对于结算金额负有举证责任,故在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依现有证据的情形,只能通过相关造价鉴定来确定案涉工程款的数额。但原告经本院要求后提出不同意进行造价鉴定,导致本案无法确定案涉工程款的数额,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在本案的诉请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276元,由原告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