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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土默特某某*镇某某区域服务中心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410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特市赛罕区。 被告:土默特*****镇***区域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镇***区域服务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被告:***特睛***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区域服务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特市回民区***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回民区海西路时代轻卡对面路南5号。 负责人:***。 第三人: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天赐良缘小区9号楼2**10层东户10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土默特*****镇***区域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特睛***农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特市回民区***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特市回民区***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第三人***特市回民区***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