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410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特市赛罕区。
被告:土默特*****镇***区域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镇***区域服务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特市。
被告:***特睛***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区域服务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特市回民区***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回民区海西路时代轻卡对面路南5号。
负责人:***。
第三人: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天赐良缘小区9号楼2**10层东户10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土默特*****镇***区域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特睛***农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特市回民区***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特市回民区***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第三人***特市回民区***五金建筑材料经销部、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