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5755号
原告: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东山坡工业园3号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十西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冠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兴隆片区华润置地时代科创中心20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