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5755号 原告: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东山坡工业园3号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十西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冠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兴隆片区华润置地时代科创中心20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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