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哈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号。
法定代表人吕雷,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何增凯
审判员 马荣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