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501、6-8楼以及1001、1808、2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
主要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治,男,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39号(市电影公司院内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565100893U。
法定代表人:程蓓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朋涛,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宏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南外环路中段本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326734311M。
法定代表人:赵国正,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泽苑公司)、侯朋涛、许昌宏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翔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并对昊泽苑公司的财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2、二审诉讼费由昊泽苑公司、侯朋涛、宏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昊泽苑公司的财产损失鉴定结果系单方委托作出的,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对该鉴定结果不认可。根据公平原则,鉴定机构应当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昊泽苑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有违公平原则。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允许,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申请对昊泽苑公司财产损失重新鉴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致使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赔偿金额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昊泽苑公司辩称,案涉经济损失数额的评估是在交警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过程中按照处理程序由昊泽苑公司申请作出的评估,事实上是评估由交警部门主持下进行的,肇事司机侯朋涛也在场。该评估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清楚,确定的数额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昊泽苑公司在一审中没有看到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即使有重新鉴定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案涉评估并不存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重新评估也未违反法定程序,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原判。
侯朋涛、宏翔公司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昊泽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侯朋涛、宏翔公司、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赔偿昊泽苑公司苗木损失11600元及评估费1000元;2.诉讼费用由侯朋涛、宏翔公司、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8日3时10分许,侯朋涛驾驶豫K×××××号重型货车,沿平顶山市黄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路交叉口时,与自北向南由来晓亚驾驶的豫D×××××号中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车辆货物损失、绿化花木损失、路面清理损失,以及来晓亚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朋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来晓亚无责任。事发时,侯朋涛驾驶的豫K×××××号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宏翔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事故中受损的绿化花木为昊泽苑公司栽植,其委托平顶山市公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绿化设施及花木等进行损失价值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8年9月7日作出评估意见:损失价值为16600元。评估费1000元。昊泽苑公司在庭审中称,“评估是交警队委托评估的。”“保险公司没有出现场,没有评估。”在庭审中,昊泽苑公司称“侯朋涛在事故现场给付原告5000元现金。”“车辆实际车主是侯朋涛,在宏翔公司挂靠”。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权等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侵害,如违法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侯朋涛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昊泽苑公司栽植的绿化苗木等受损。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侯朋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向昊泽苑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登记挂靠在宏翔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宏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时,侯朋涛驾驶的机动车在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和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昊泽苑公司的财产损失经评估共计16600元,不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和三责险限额,应由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予以赔偿。但是,因侯朋涛已向昊泽苑公司赔付5000元,在保险赔偿时应予扣除,则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实际应向昊泽苑公司赔偿保险金共计11600元。因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可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昊泽苑公司的各项损失,故侯朋涛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昊泽苑公司给付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共计11600元。二、驳回昊泽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评估费1000元,由侯朋涛、许昌宏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各方责任明确,车辆保险关系清晰。且各方当事人均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公博价估字【2018】第0904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能否作为认定昊泽苑公司损失的依据,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应否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昊泽苑公司的损失评估系该公司单方委托,本案中,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在一审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上诉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评估结论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依据明显不足的相关证据。经审查,做出平公博价估字【2018】第0904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的平顶山市公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涉诉财物价格评估,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评估资格,评估价格相对客观,该评估结论书能够作为认定昊泽苑公司损失的依据。故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不认可价格评估结论、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军伟
审判员  程显博
审判员  梁 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