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郑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39号(市电影公司院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程蓓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朋军,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华信金融大厦13层。
负责人:郑彩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新郑市林业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331676.3元,并支付利息(以1331676.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新郑市林业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62600元”二、新郑市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10日的工程养护费为1127275.37元,并支付利息(1127275.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7092元,由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19960元,新郑市林业局负担14788元,第三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92元,由新郑市林业局负担29192元,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00元。执行中,对本案的执行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郑市林业局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确定工程款为1331676.3元、工程养护费用为508507元、工程款及养护费利息为205794.29元、鉴定费626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92元,共计2152557.59元,上述所有款项不再产生任何利息、罚息等。
二、还款方式:被执行人新郑市林业局定于2021年6月1日之前将上述所有款项共计2152557.59元返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新郑市林业局承担。
四、双方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书面撤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五、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新郑市林业局所有执行措施。并承担对解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六、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恢复执行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4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柳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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