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404民初286号
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锐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国华
书记员  刘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