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新郑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12775号
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新郑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郑市林业局于2014年3月完成大学路南延生态廊道工程招投标工作后,为确保按期完成绿化建设任务,委托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与中标单位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绿化施工合同》,并协调工程用地,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施工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最终中标后与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新郑市2014年生态廊道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验收时,《验收申请表》上施工单位处盖有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公章,项目经理处是该公司副总王晓伟的签字。《大学路南延生态廊道工程第十标段已完工工程量清单》、《新郑市大学路南延生态廊道工程初验自检记录表》、《新郑市大学路南延生态廊道绿化工程十标段(土方培育)工程测量汇总表》均盖有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公章。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中施工单位也显示是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原告仅凭《工程转包协议》和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部分转账凭证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无法证明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昊泽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伟
书记员 陶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