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之弟),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街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街公司承担。理由为:(一)二审判决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认定事实、法律依据错误。依一审开庭笔录为证,证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属同一个企业。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具备被申请人资格。(二)天街公司与***、***签订的《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发展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天街公司系原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0%持股股东,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后被天街公司吸收合并,并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注销登记。因此,天街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查明,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实施拆迁工作,并与***、***签署了涉案协议,该协议多年前已实际履行完毕。涉案协议载明的项目性质与《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项目一致,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商业、商居混用地并不冲突。并无证据证明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签订案涉协议时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以格式条款排除***、***主要权利等。在北京天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补偿款义务情况下,***、***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主张天街公司返还房屋,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坤 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