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66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交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 法定代表人:王**,校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交通大学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财务部经理,住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北分瑞利集团院内东楼1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交通大学与北京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北京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动产一批,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变卖亦未成功交,申请人申请将上述动产以变卖保留价116,855.20元抵偿债务,本院审查同意。现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