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04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4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门窗安装款及资金占用费余款25684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75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1月18日,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60599.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42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75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9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