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508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92089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
被告:李洪齐,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洪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宝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翊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