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苏旭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706号
原告:陕西苏旭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PX79X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新路澜湾二期1号楼2单元2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92089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苏旭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苏旭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苏旭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苏旭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苏旭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蒙  自  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燕
书 记 员     俞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