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133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
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一致,被告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学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怡慧
书 记 员 薛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