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5386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92089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763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吕全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花花
书 记 员 魏芬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