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兆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兆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兆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兆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4219742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省循环经济院****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81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兆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案的执行依据,即本院(2016)皖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安徽中科邦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兆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478547元及相应利息,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得到任何受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科帮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为租赁,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且其欠债多,涉执案件多,现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对其执行;该公司经营停止,人员解散,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