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91民初1985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180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恳,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