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1012号
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乔家顶村西兰田小区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3JMM72。
法定代表人:张利,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180205。
法定代表人:张洪法,总经理。
被告:临沂再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B03-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Q28Y1Y。
法定代表人:周再兴,总经理。
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再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商砼材料款2233490元及利息、违约金,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6日二被告与临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临沂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向二被告供应混凝土,自供货之日起每供应5000立方或者两个月结算一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需按照合同价款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临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开始供货,截至2021年1月10日,经双方对账合计供应方量7341.5立方,款项2833490元。后二被告分别向临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30万元,剩余2233490元至今未付。临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更名为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50元,由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陈思羽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1012号
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乔家顶村西兰田小区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T3JMM72。
法定代表人:张利,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180205。
法定代表人:张洪法,总经理。
被告:临沂再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B03-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Q28Y1Y。
法定代表人:周再兴,总经理。
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再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商砼材料款2233490元及利息、违约金,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6日二被告与临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临沂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临沂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向二被告供应混凝土,自供货之日起每供应5000立方或者两个月结算一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需按照合同价款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临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开始供货,截至2021年1月10日,经双方对账合计供应方量7341.5立方,款项2833490元。后二被告分别向临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30万元,剩余2233490元至今未付。临沂新义嘉北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更名为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50元,由原告临沂宸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陈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