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仿鸿,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国金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龙湖软件园A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14205051F。
法定代表人:董玉尚,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180205。
法定代表人:张洪法,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
被告:周再兴,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被告:周玉银,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被告:许伟松,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沂国金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再兴、周玉银、许伟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葛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