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君,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号1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180205。
法定代表人:张洪法,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
被告:临沂国金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龙湖软件园A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614205051F。
法定代表人:董玉尚,总经理。
被告:周再兴,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被告:周玉银,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被告:许伟松,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沂市金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国金智造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周再兴、周玉银、许伟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3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葛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