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23民初58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案,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男,1980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广西百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凡尔赛庄园1栋三层3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颀。
原告***、***、***、**案、***、***、***、**与被告广西百政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案、***、***、***、**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案、***、***、***、**以已与被告广西百政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案、***、***、***、**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54元,减半收取计347.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案、***、***、***、**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