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558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383899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吨,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利息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2日,被告公司员工**以被告公司需要投标项目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利息3分,并向原告出示了公司的资质证书及投标项目情况。2018年4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15万元转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并备注保证金。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对**的借款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供的立案告知书和立案回执显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诈骗案一案已于2018年6月25日在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受案,案号为***(侦)受案字【2018】11436号,目前该案已立案并正在侦查中。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就被诈骗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已经受案并立案进行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