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469号
原告:***,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02051993********。
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3838994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吨,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9000元(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月息2%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被告**以被告长业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月息3分,用于代打保证金,原告按被告要求将上述8万元转入被告长业公司财务童海玲账户,被告因未归还借款,向原告出具欠条,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7月14日,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剩余本息迟迟不予支付,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业公司提供的立案告知书和受案回执显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诈骗案一案已于2018年6月25日在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受案,案号为***(侦)受案字【2018】11436号,目前该案已由法院作出(2018)刑初11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涉嫌诈骗。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就被诈骗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