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3民初1955号
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址:商水县汤庄乡董欢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65204009X3
法定代表人:陈海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毅枫,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安阳县住建局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3838994L。
法定代表人:朱庆威,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辈辈,高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高旗,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日,住沈丘县卞路口乡肖门行政村肖门村000号。身份证号码:。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肖高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河南铭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海山
审 判 员  王俊美
人民陪审员  赵样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凯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