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莱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02民初31号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金水西路世纪景园3号楼二单元7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