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民初4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3838994L。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锦泰东大街与金凤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安东新区)17层。
法定代表人朱庆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名下经太康县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反馈的价值34万元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工具)、网络资金、车辆、房地产等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名下经太康县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反馈的价值34万元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房地产等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被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照东
审判员  李翠平
审判员  席长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