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27民初44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3838994L。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锦泰东大街与金凤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安东新区)17层。
法定代表人朱庆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集团)、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长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字发生变更,于2020年5月15日变更名字为“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变更为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被告长业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4万元,并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一家在安阳注册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等经营性质的公司,被告**挂靠在长业集团名下在周口区域内承接工程,周口区域内凡是想借用长业集团的资质承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都必须通过**与长业集团对接,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也都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长业公司,长业公司再支付给**,**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2017年2月份,长业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太康县杨庙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工期是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6月16日,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致使原告不得不举债为工人发放工资!原告的妻子也因此事闹到要与原告离婚的地步!经原告了解,太康县财政局早已将工程款全部拨付给长业公司。而长业公司说其也将工程款全部转给了**,但**说长业公司拖欠着他未给才导致他无力给付原告。2019年7月19日,经原告与**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原告工程款34万元的欠条。现又到了快过年的时候了,被告仍迟迟不予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长业集团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明只是指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也未显示是哪个工程,与长业集团公司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请驳回对长业集团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太康县杨庙乡小学与被告长业集团签订协议,约定太康县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由长业集团负责施工,工程地点位于杨庙乡。工程总价款为821213.7元。付款周期完成工程(基础回填完毕)付总工程款的40%,主体验收付总工程款的70%,验收后付总工程款的95%,剩余5%一年后付清。该工程实际是**借用长业集团的资质承包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将工程转包给***,并以长业集团名义与***签订内部施工合同,***作为长业集团代表与太康县杨庙乡小学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2019年7月19日***与**结算,**欠***工程款34万元,并向***出具了欠条。
2017年4月18日太康县财政局支付给被告长业集团工程款33万元,长业集团于当日转给**329900元。2017年7月28日被告长业集团收到工程款25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转给**指定账户李曼曼24万元。2018年3月6日长业集团收到工程款221200元,于2018年3月8日转给**221100元。2019年10月16日长业集团收到退回质保金2万元,在**向长业集团出具承诺书,保证无工程质量事故,无外欠款项后,所刻长业集团公章对外无签订合同的情况下,2019年10月28日长业集团将质保金支付给**。被告长业集团因涉案工程交纳税款25353.99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合同协议书、工程建设委托书、内部施工合同、施工安全协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长业集团与太康县杨庙乡小学签订协议,约定太康县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由长业集团负责施工。实际上是被告**借用被告长业集团的资质签订的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后经**与***结算工程款,2019年7月19日**向***出具欠条,欠***工程款34万元,事实清楚,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应偿还原告***34万元。被告**借用被告长业集团的资质签订的合同,在发包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款已经全额支付给长业集团,长业集团已经将工程款全额支付被告**,长业集团没有支付义务,不承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利息原告要求从2019年7月19日之日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河南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照东
审判员  李翠平
审判员  席长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