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705执25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17栋商办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30854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组织机构代码15114170-8。
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七坝路边(联盟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05563088-6。
法定代表人:童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森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相应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