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中执字第0010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昌友,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仲裁委员会(2015)铜仲决字第1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价值为421411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