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中民仲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万昌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友公司申请撤销铜陵仲裁委员会(2015)铜仲决字第13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铜陵长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策
审判员杨莉
代理审判员管佳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