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天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铜陵厂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拟稿: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28号
原告: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厂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昌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厂友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的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被告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铜陵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安徽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核稿:
审判员姚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章俊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