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中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中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站站前区分7#地块路桥花苑3栋902室。
法定代表人:吕蕾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47342.83元及执行费610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南中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标的,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执8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吕 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邓学军
书 记 员  张灵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