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2执8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太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39号仲裁决书,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湖南太岳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9249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实际支付7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
执行员 刘文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