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灵天慕有限公司与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程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天慕有限公司与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程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3号
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ALTIUM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查茨伍德区赫尔普街10号6层。
法定代表人KayvanOboudiyat,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青城山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
被告易程(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昆仑路189号,实际办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青城山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
被告易程(苏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青城山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
被告易程(苏州)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2号,实际办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青城山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
被告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昆仑路189号,实际办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青城山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陈熙鹏。
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程(苏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易程(苏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易程(苏州)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博远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12400元,由原告灵天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
审 判 员  唐 蕾
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欣悦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