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专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初2224号
原告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青城山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清静,员工。
被告***(苏州)专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昆仑山路189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专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2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3元,减半收取14201.50元,由原告易程(苏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谈永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