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要与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22民初42号
原告:**要,男,生于1972年9月1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巧家县白鹤滩镇扶贫办旁。
法定代表人:曾荣祥。
被告:***,男,现年40岁,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要诉被告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要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