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存与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62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本存,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本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巧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巧劳人仲裁(2015)7号《仲裁裁决书》(由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本存医疗等损失费合计88326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人*本存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巧家县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申请执行人*本存已将案款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巧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巧劳人仲裁(2015)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