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庆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庆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9768号
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41215。
法定代表人:**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庆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泰山道515号110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25217A。
法定代表人:***。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庆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