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三台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民初3326号

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三台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

法定代表人: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宇,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军,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南外街。

法定代表人:彭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三台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正与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三台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 易

审 判 员  羊衣友

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京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