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民初3326号
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三台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
法定代表人: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宇,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军,四川兴睿峰(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南外街。
法定代表人:彭启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三台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正与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三台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 易
审 判 员 羊衣友
人民陪审员 邓成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京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