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64号之一
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三台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5HF6C。
法定代表人:林辉。
被告: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芦溪镇南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555768670Y。
法定代表人:彭启辉。
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家鑫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37元,由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易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