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北泉路翡翠滨江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5HF6C,法定代表人:林辉。
原告***与被告四川步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宁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