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1783号
原告:江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南沿48号G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