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1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增,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彦波,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台山水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永康街张东社区3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增因与被上诉人***、程彦波、邢台山水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增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上诉人**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兵
审判员 张庆安
审判员 杨拥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尹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