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万振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2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宁小昆
审判员*艳
审判员苗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