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4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平,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联络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晓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宸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安澜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宸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48.44元,减半收取4024.2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49元,减半收取4024.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