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2民初2764号
原告:***,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黎媛,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杨晓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
负责人:陈世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安阳市日用化工厂院内****
负责人:田乐飒,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平原路交叉路东南角v>
负责人:马纪,职务:经理。
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西段路南v>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东,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黎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萌,被告安阳市文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管庆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