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04民初2018号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嗣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伟
法官助理 张春美
书 记 员 朱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