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04执2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山东菏泽华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货款2200000元除已付250000元,尚欠195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650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6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650000元。如被告任有一期不按约履行,则需另行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支付原告,原告并可就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11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鲁17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进入合并和解程序,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笑一
审判员 代家军
审判员 丁 淼
书记员 谢丽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