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

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46728844656,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棕榈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姜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宁,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461503,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
法定代表人:吴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科研试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账户内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需于冻结到期一个月前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否则逾期解冻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天健鑫黔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春晖
审 判 员 王笑一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钟沁阳
书 记 员 黄圳文